都發局指出,按照區域計畫法等子法規定,經編定使用的土地,如地主能檢具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的合法證明文件,就可以辦理更正編定;也就是說,農地上現存民國65年以前的舊有住宅,如能提出相關合法證明,建築基地可申請更正為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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