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
依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3條,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
一、完整街廓。
二、同一街廓內臨接計畫道路且土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同一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且臨接計畫道路境界線長度占基地周界長度四分之一以上,土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四、同一街廓內扣除已建築完成且無礙建築設計或市容觀瞻而無法合併更新之土地後,土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五、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且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第4條:依前條規定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其基地內既有建築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值,不得小於原法定建蔽率二分之|。
第5條:依第三條規定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不得位於農業區、保護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
第6條:未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應符合前三條規定外,其更新單元內之建築物及地區環應符合附表規定,並於都市更新概要或計畫内載明。
前項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應經高雄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
[註]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