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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
Q1.

我有所有權狀,這樣房子是合法建物嗎?

Ans:

為鼓勵老舊建築物得依「危老重建條例」申請重建,本市合法建築物之認定可由下方3種方式擇1進行: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領有合法房屋證明。

三、檢送高雄市申請危老重建合法建築物書件及開業建築師簽證檢核表。


[註]

如果只有所有權狀的話,無法確認是否為合法建物。

Q2.

我家想要做危老重建,但是沒有建築物使用執照該怎麼辦?

Ans:

可申請舊有合法房屋認定來代替建物使用執照,向市府工務局建管處索取舊有合法房屋申請書填寫並檢附相關證明。

Q3.

我的房子沒有使用執照,想申請合法房屋證明,我該怎麼辦?

Ans:

如無使用執照,須填寫申請書,向市府工務局建管處申請合法房屋證明。

1. 檢附以下文件之一:

(1)房屋稅籍證明

(2)建物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4)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5)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6)自來水或電費設表證明

(7)戶口初次設籍日期證明

(8)建造執照

2. 現況照片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分區使用證明(都市土地)或土地登記簿謄本(非都市土地)

Q4.

我的房子已經蓋好幾十年了,每年都有繳房屋稅,為什麼不是合法房屋?

Ans:

政府規定之合法房屋須符合下面4個要件之一

1.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2.依建築法第98條及第99條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分別經行政院或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建築物。

3.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房屋。

4.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並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

Q5.

我的房子是民國50幾年蓋的,當時是說有合法建物,但是沒有建造執照,還可以申請合法房屋嗎?

Ans:

只要是在當地都市計畫公布實施之日期之前興建完成,且尚需有Q3規定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8種中的一種,即可申請合法房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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